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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但未对作者要标注所在单位有规定,因此,作者在署名单位时没有硬性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或实际情况进行署名即可。况且,署名单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与作者沟通,以及区分同名同姓的作者。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署名单位也是不能更换的。
《著作权法》第 16 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那么对于本条第(二)款这种情况下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其他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如果单位要将该作品发表,作者当然就无权而不能随意更改单位。
这种情况最常见的有两种:一是博士后出站。博士后是博士毕业生毕业后为寻求进一步的科研能力提升,会申请加入到科研机构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会与博士后签订相应的合同,规定其权利与义务,对博士后而言最重要的一项出站标准就是: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XXXX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多少篇。这种情况下,变更署名单位对作者而言是无意义的。二是“非升即走”的高校青椒。高校青椒刚从学校毕业,进入新单位,单位可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源,比如基金项目、实验器材等等,青椒则需要以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产出相应的论文。这种情况下,论文的署名单位也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