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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刊编辑的实际工作中,常会碰到作者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要求更换署名单位,或者文章是原单位的课题资助项目而第一作者要求更换单位,或者作者单位对作者提出单位署名的要求等让编辑难以处理的问题,但这是作者投稿时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作者在投稿时署名单位可以更换吗?
《著作权法》中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未对作者要注明所在单位作出规定,说明署名作者所在单位不是署名的必要条件,著作权人在决定作品发表时甚至是可以无署名单位的。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既然作者单位对著作权的行使没有实质影响,著作权人是作者时,作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署名单位。
其实要求作者署名单位,目的主要是便于联系。这读者、编辑可以通过这些联系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信件的方式向作者请教问题、索取论文资料或实验材料等,这是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其次,署名单位可用于区分作者。由于同名同姓的可能性较多,期刊通常不刊登作者简介,因此署名单位成为了一种用于区分作者的机制。最后,署名单位在作者职称评定时用户较大,是很多单位在评职称、评优评奖、结项等场合的必要要求。作者署名的单位,通常用作表示科研成果所属的单位。在论文发表过程中,这是科研成果的认定。
高校学生与导师的署名在学术界有一种默认的方式:因这些课题都是由导师或学校承担责任,通常他们之间会自觉达成一种平衡。对于学生为第一作者的情况,建议导师应注明作为通信作者:一是因为结题时需要导师答辩,二是一旦学生离校工作,由原署名单位就很难联系到学生,而导师的单位则相对固定。另外一种则是导师署名第一作者,学生署名第二作者,学校则默认第二作者为第一作者。